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
(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
第十二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如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设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位设置场地后,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州市广告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广告所)与场地所有权者签订场租协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属占道设置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牌位,由市广告所分别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或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位,市广告所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位,市广告所先送市规划局会审,市规划局应于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向申请者发出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通知书。审批机关与会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申请者须将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广告所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