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被1998年市政府第7号令发布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代替)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穗府(1993)23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