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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穗府(1992)95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办〔1992〕10号)的要求,年初以来,各部门对照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目前各部门又正在对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作进一步清理。现决定将前段清理需废止的二十三份文件先行公布。其废止原因,有的属自然失效,有的已有新的文件代替,或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废止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穗革发〔1981〕143号)
  二、《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穗府〔1981〕63号)
  三、《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精神的报告>》(穗府〔1982〕84号)
  四、《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穗府〔1983〕65号)
  五、《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4〕78号)
  六、《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94号)
  七、《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5〕114号)
  八、《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穗府〔1985〕122号)
  九、《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5〕131号)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6〕26号)
  十一、《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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