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山区县(区)的地方,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和其他交通设施收取的费用,从收费之日起五年内暂免征营业税。
2.从一九九二年起,按人·公里客运增加一分钱集资用作贫困山区公路建设还货资金。原定公路养路费增收部分上交省30%改为全额返还山区市、县,用作山区公路民办公助的补助专款。
(三)支持贫困地区山区发展乡镇企业方面
1.对山区县(区)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除了生产销售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即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生产销售其它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需要税收给予照顾的,可由区、县税务局确定,给予二年以内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2.对贫困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
(四)支持贫困地区山区加强横向联合和引进外资方面
1.对外地到山区县(区)联营的或独资经营的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业,在还清基建投资前,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2.对外地到山区县(区)联营和独资经营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除烟、酒、手表外,用固定资产折旧、实现利润等仍不足归还投资的,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可减免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3.单位企业向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上述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4.在山区县新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凡经营期十年以上,除糖、烟、酒、手表、电视机、收录机外,其余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投产后二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二年后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在一定的期限内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5.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支持贫困地区山区科技、教育方面
科研机构、院校到老、少、边、穷地区以技术或转让技术成果形式进行联合生产(经营),从获利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在人才、智力方面的优惠政策,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人事工作和支农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2〕6号)执行(注:此件已发至乡镇及各学校、科研单位)。
二、市有关扶持贫困地区山区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
我市企业、单位到从化县各镇和上述经济发展缓慢的十一个镇联营开办企业实现利润,十年免征所得税。国内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审批权限,凡每户企业一年内减免税额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市税务局有权审批的,委托区、县税务局审批,同时报市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业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