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广州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可享受
贫困地区山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府(1992)36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发展经济,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保证我市经济协调发展。经研究,同意从化县各镇继续享受贫困地区山区优惠政策外,增加增城县派潭、小楼、正果、福和、宁西、中新、镇龙镇;花县北兴、芙蓉、掸面镇;白云区九佛镇,在经济工作中可享受省、市有关扶持贫困地区山区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省有关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贫困地区山区资源方面
1.对山区县(区)个人或联户办的小水电生产销售的电力,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小水电的范围,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单机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下同)。
2.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调整后上网千瓦时电价,丰水期的峰期为二角,谷期六分;枯水期的峰期为三角,谷期七分,各地要将上述新电价落实到电站。电网小水电的销售价,由当地电力部门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9〕89号)中,关于对直供县全年收购的小水电,每度电提取一分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小水电偿还贷款实行优惠办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到期或逾期未偿还小水电建设贷款,可与县有关银行商定签订延期借款合同,在延期内归还的,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到期或逾期的贷款,现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向县有关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在延期内归还的,不罚息,不加息,对困难大的,经有关银行批准可下浮10%计还利息。
4.进入大电网的小水电电力建设附加费,从今年起全部返还给市,用于“以电养电”的建设。对特别困难的山区县,电力部门要给单站装机容量六千千瓦以上,不足一万二千千瓦的项目,以不低于总投资50%的优惠贷款,不分利,不分电。电力部门要制定鼓励发达地区到山区投资联合办电入网的办法,帮助山区通过以电还贷开发丰富的水力资源。
(二)支持贫困地区山区交通运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