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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挂牌、张贴、出书的方式:
  (一)市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佩挂工号标志上班;
  (二)机关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廉政制度,应在本机关、部门的接待室、值班室或办公室内张贴、悬挂;
  (三)市政府每年的政务要况,编纂出版《广州概况》,公开发行。
  第十二条 联席决策的方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亦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邀请一些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或某方面的代表人士列席;
  (二)市政府领导成员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可视情况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与同级各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有关政务活动。
  第十三条 报告、汇报、述职的方式:
  (一)市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并同时向同级政协会议通报情况。
  (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询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政府工作时,市政府领导成员、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向他们如实汇报,反映实情,支持他们进行公务活动;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五)市政府各部门的处以上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半年或年终工作总结,在一定范围内,向所属人员述职接受群众监督;
  (六)对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和政协委员议案,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座谈、对口联系的方式:
  (一)由市政府领导成员主持,或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每年不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的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与市各民主党派及市工商联、侨联等,建立对口联系。具体办法按穗府〔1991〕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咨询的方式:
  市政府发布各种政策和行政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回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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