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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穗府(1992)50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措施的总称。包括:
  (一)普遍适用于本辖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约束力和强制力,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文件。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一般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决定以及一般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于发布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报告和制定说明等各十份。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十份;
  (三)制定说明。
  备案报告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包括: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三)该规范性文件主要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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