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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作为一项法定工作,列入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制,并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把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调配等项工作列入管理计划,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镇、场、街和企业、事业单位凡可组建一个民兵排的,应建立民兵组织。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符合组建民兵组织条件,可编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也应依法建立民兵组织。
  本市公民,在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年龄范围内,都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十八岁至二十八岁的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
  基干民兵中女性公民可占百分之十左右。
  第九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便于战时动员的原则编组,做到分布合理,负担平衡。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和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营。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本单位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并在便于机动和集中使用的基干民兵连、排中指定民兵应急机动分队,赋予任务。
  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为保证专业对口,可跨单位编组。高炮分队、工程兵分队以区、县为单位编团。
  第十条 民兵连以上军政干部一般配一正一副,正职可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的民兵干部由中方部门以上领导担任。营、连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兼职和被授予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兵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预备役部队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编制,采取军官预任、士兵预定、组织预编的方法进行编组,要贯彻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均衡负担和便于领导、便于快速动员的原则。预备役部队士兵条件按基干民兵条件执行,军官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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