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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自来水项目,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十七条 凡申请使用城市自来水月用水量达一千立方米的用水项目(居民、住宅大楼独立装表的生活用水户除外),必须先经市节水办审核,发给《节水措施审查意见书》,供水部门方可受理。供水项目竣工后,用水单位应报市节水办验收列入计划供水管理。否则,超出一千立方米的用水量部分,作超计划用水水量,由市节水办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 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职工宿舍、住宅大楼生活用水、应由产权单位按户安装分表后,供水部门才给予装总表供水。
  第十九条 实行节约用水奖励,浪费用水处罚的原则。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节水办给予警告、限期整治、处以所浪费水量总价三至五倍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的处罚:
  (一)新建用水项目不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二)新建用水项目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三)设备冷却水未重复使用的;
  (四)用水设备、器具损坏漏水不及时维修、更换的;
  (五)不关闭用水器具造成长流水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一百八十天后仍实行用水包费制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浪费用水罚款不得列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节水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节水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节水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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