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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穗府(1992)134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广州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城市规划控制区内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各类用水定额;
  (三)根据城市供水能力,审批下达用水计划,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表彰奖励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属县(含番禺市,以下同)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办指导。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受市节水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用水单位,应明确指定节水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计量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用水的计量管理。城市供水部门应加强入户总水表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各用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台账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用水情况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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