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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失效]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保洁管理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一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二)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和前项证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保洁许可证》、《上岗证》每年年审一次,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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