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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穗府(1992)81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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