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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92)123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技防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技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负责处理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技防办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有关措施和规定,实施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管理,包括技防器材研制、生产、鉴定、检测和技术标准的管理,产品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生产、销售认可证和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边防、海关、港口、重点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
  (二)枪支弹药库;
  (三)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四)金融系统的金库和各级营业部门;
  (五)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宝物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和存放现金、重要票证、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
  (七)储存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八)大型商场、高级旅馆等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高层商住楼宇及其它重要公共场所和设施;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或部位。
  第六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用户,安装前必须向市技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安装设计图纸、技防器材名称规格、性能和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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