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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穗府(1992)111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迁入我市(含市属县、番禺市)的常住户口人口和从市属县、番禺市迁入市区(指市属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进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抱养小孩和弃婴)、亲友;
  (三)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
  (六)城镇退休职工的农村子女顶替;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异地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九)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十)随军家属;
  (十一)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十二)驻穗办事机构人员的迁入;
  (十三)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四)华侨、难侨归国家定居;
  (十五)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十六)自理口粮入户;
  (十七)“农迁农”入户;
  (十八)落实政策人员回市。
  二、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按迁入人数控制,县(含番禺市,下同)人口机构增长按净增人数控制。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主管,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县、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统一规定,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计划管理原则是既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总量,又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批准进入市区的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政策和计划管理原则的迁入人员,市公安局或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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