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穗府办(1992)75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广州地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单位必须向市医药局和卫生局提出立项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医药局、市卫生局分别报省医药局审查同意和省卫生厅审批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厂外加工点加工生产药品的,按《广州市药厂发外加工点管理规定》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批。加工点不准接受个人或商业部门来料加工或分装;如接受医疗单位加工或分装的,须报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私人及不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药品。
二、凡在广州市地区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市医药局和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医药局和市卫生局初验合格后,分别报省医药局审查同意和省卫生厅审批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药品批发业务。
凡在广州地区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市医药局和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医药局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卫生局审批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个人在本市租赁宾馆、酒店、招待所、出租屋待设点开展药品经销活动的,均须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程序,重新申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