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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八条 露天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九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和缴纳安措费。
  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采石场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露天采石场各级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章 安全证和资格证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和年审《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露天采石场的地质概况资料;
  (二)露天采石场的地理位置与居民区、学校、重要建筑物、输电线路、交通干线的距离及平面图;
  (三)露天采石场设计年产量、开采年限、设备、技术力量和安全设施情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的《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五)如属年审的,还须提供缴交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凭据和维简费的提取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准采证》实行一场一证的原则,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申请年审。露天采石场在停采半年以上或更换矿(场)长时,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有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安全准采证》由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应熟悉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三年以上管理露天采石场经验。其任职(承包)的安全资格须由露天采石场主管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组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凡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无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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