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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穗府(1992)64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振兴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需要流动的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的教师和医院护理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的用语: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辞职,是指辞去全民所有制的公职。人事行政关系挂靠,是指通过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将人才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五条 人才流动必须服从和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科技攻关项目的需要,必须充实和加强农业第一线的科技力量,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艰苦工种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
  第六条 人才流动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允许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手续而擅离工作单位。
  第七条 市区内的单位不得到市属县(含番禺市,下同)和边远地区招聘人才。
  第八条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到工作岗位后,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内,不允许流动。
  第九条 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为出资单位连续服务满五年后,才允许流动。对服务期未满要求调整的,接收单位应向调出单位补偿一定的培训费。补偿标准按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对服务期满后进行流动的,调出单位不得再索取培训费。
  对自费学习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整或调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凡在本市(县)内招聘人才的,须经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在社会上招聘人才,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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