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区内符合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业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九、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型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如将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而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二)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交地方所得税;免交按土建工程总额5%计收的市政建设费。
(四)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如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免征房产税五年。
十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物资的水路运输,广州市港口可确保优先安排。
十二、区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保税政策,开展保税业务。经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指定专门贸易机构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
十三、区内的境外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十四、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产品给予不超过50%的内销权。
十五、区内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可按规定的应缴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区内境外人员的出入境,实行简化手续,给予方便。允许区内设立为企业外方人员、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提供办公、生活用品的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