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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石井工业区的十八项优惠政策[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大部分规定与WTO原则相抵触,现已不适用)

广州市政府关于石井工业区的十八项优惠政策
 (穗府(1992)140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快石井工业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离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石井工业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产品出口为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除国家严格控制的产品、项目外),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上述企业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包括外国常驻机构人员)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区内外商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也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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