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除国家严格控制的产品、项目外),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八、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九、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分得的所得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外商将从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在区内实行国有土地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办法,鼓励外商、国内企业来区投资办企业、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最高为七十年,工业用地最高为五十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十一、区内符合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在区内投资兴办第三产业。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等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可发行本币或外币债券和股票。
十四、区内可利用保税政策,开展保税业务,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指定专门贸易机构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对区内境外人员出入境,实行简化手续,给予方便。允许区内设立为企业外方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提供办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十六、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区内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凡省、市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应予以优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