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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时效已过)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穗府(1992)115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享受国家给予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设备、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和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投资的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及自用的和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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