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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失效]

  (一)拍卖;
  (二)招标转让;
  (三)协议转让;
  (四)其它经开发区房地局同意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之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将副本同时抄送抵押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为共有、出租或委托其他人代管的,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承租人和代管人。
  开发区房地局在抵押权人的处分申请后,应在三十天内决定准许与否。抵押当事人不同意房地局决定的,或者房地局逾期不作答复的,抵押当事人可向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权人委托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所或经开发区房地局同意的其它机构主持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要求中止;
  (二)抵押人请求中止,表示愿意并确能即时清偿债务;
  (三)其它应中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七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所获价款由主持处分之机构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费用;
  (二)扣除涉及抵押标的之应纳税款和土地增值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罚息、罚款;
  (四)所剩余额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八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之所得不足以抵偿押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九条 已作抵押的同一处房地产,有若干抵押权人的,其优先受偿顺序以在开发区房地局抵押登记顺序为准。
  第四十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人按下列顺序享受优先权:
  (一)共有房地产的其他共有人;
  (二)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三)开发区管委会;
  (四)抵押权人;
  (五)其他应享受优先权的人。
  第四十一条 处分已出租的抵押房地产,如租期(含住宅租赁期可延续的时限,下同)未满,取得该房地产的新产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的同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租期届满,新产权人如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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