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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199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由穗府[1992]85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证办法》代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穗府(1992)85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各种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出让与转让。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把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间直接有偿转移给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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