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查处违反政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的规定

  (七)开发区监察局对各总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特殊情况,由开发区监察局直接立案调查。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处监察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发展总公司、建设开发总公司和商业服务总公司的总经理以及相当于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开发区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正处级干部(市副局级),工业发展总公司、建设开发总公司、商业服务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宜发实业公司、科技产业总公司、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能源总公司的总经理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审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副处级干部(市正处级)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给予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审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审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各总公司的部门经理以及部门经理以下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各种处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副科级干部以及科以下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负责审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审批。
  (六)凡挂靠在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干部违反政纪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负责审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由开发区监察局审批。
  (七)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派驻港澳人员违反政纪给予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