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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独资、合伙非法人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不得少于二万元。在城镇、农村开业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下列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经营场所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以广州市名称的;
  (二)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且投资者有三十人以上的;
  (三)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以及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其经营场所在市属县(市)的,先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等;
  (三)按规定须有当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除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之一的资信证明:
  (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被担保企业注册资金的两倍以上。担保企业必须在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栏目上注明同意担保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属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还应提供注册资金的数量及来源情况,合伙的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属联营企业的,应提供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五条 外地私营企业来穗经营,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本市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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