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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穗府(1992)72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第五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按政策允许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登记,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执行。
  私营企业以一业为主,可兼营其他。
  第八条 科技、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独资、合伙法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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