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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
 (穗府(1992)90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八区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供应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及部队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实施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四)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五)页岩砖;
  (六)其它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市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工业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须采用轻质粘土陶粒砌块等轻质墙体材料做填充墙;其它框架结构建筑(不包括私人建住房)也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并报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不按规定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如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如因工程需要,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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