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广州市政府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是继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后,为进一步改善东风路沿线两侧的市容景观、加快对东风路沿线两侧旧城区改造而作出的重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征用土地地段。范围从东风西路西场口至东风东路广州大道立交桥。近期改造从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范围按规划红线执行。
二、征用土地与拆迁房屋的补偿,依照《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凡改建为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依照《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应予回迁安置。
三、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市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