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
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府(1994)30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
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
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
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
三、
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
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
五、
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六、
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
八、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
九、
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
十、
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