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穗府(1993)59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江河湖泊等地面水水质,按照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实施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要求,以利于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
《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四条、第
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和第十条;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同时还依据:
广州市和各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水环境现状,以及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衔接的需要;
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河段水环境背景特征和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河流水文特征、水体自净能力和自净规律、各区域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
二、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一)功能区分类
根据各河段水体的使用功能,广州市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和综合用水区两大类型。
饮用水源功能区,是指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式供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规划中的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水体。
综合用水区包括河流上游水源涵养区,港口航运用水区和工农业用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