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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四章 技术贸易财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费,在包干事业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项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按下列范围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事业单位,免征所得税;
  (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技术性收入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事业单位,可从创办、承包企业和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中提取10%至2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 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有直接贡献的人员,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专利技术和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本市新开办民办科技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两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民办科研单位中试和研制的新产品,可按新产品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介方的“技术中介”收入享受技术卖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决窍兼职,从事技术服务,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以及其它技术性工作,所取得技术成果,可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并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人员在本职工作时间内兼职,可在取得的科研成果所创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作为个人的报酬。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已,按规定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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