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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税务、财政、审计、金融、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的条件和审批登记

  第八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认可的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及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提供法人代表任命书。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至(六)项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开办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并由开办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科技人员集资创办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其集资创办的科技机构的协议须经公证部门公证,集资者并应推荐该科研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具备经营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经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并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一条 市属以上单位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须向市科委申请,区、县(市)属单位的,向区、县(市)科委申请,经审核,取得技术贸易机构合格通知书后,依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举办全市综合性的技术交易会,应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到市科委领取技术交易会申请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持批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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