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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穗府(1993)88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入股、承包、引进、出口等。
  技术交易的形式是指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淡会、信息发布会、拍卖会以及常设技术市场和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市属各区、县(市)应建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地区技术市场的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检查落实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技术贸易经营机构;
  (三)市科委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建立全市技术市场网络,组织、调查、研究和交流信息;
  (四)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活动;
  (五)组织协调技术商品价格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对从事技术市场活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等)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表彰、奖励对管理技术市场和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贸易中的违法活动;
  (八)技术市场的其它宏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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