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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严禁吸毒贩毒和赌博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广州市政府关于严禁吸毒贩毒和赌博的通告
 (穗府(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为确保本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和查禁吸毒、贩毒、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犯罪活动并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交出毒品和非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的;
  (四)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六)向赌徒或吸毒、贩毒分子放高利贷或利用放高利贷逼人犯罪的。
  二、凡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赌博行为的人,必须立即停止活动,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戒赌、戒毒。
  三、凡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交出毒品或吸毒、赌博工具和其他赃款赃物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只要主动交代问题,保证今后不再重犯,一律不予追究。对赌债及高利贷主与赌徒非法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废除。
  四、凡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阻挠他人坦白交代问题或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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