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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1995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变更了执法主体)

广州市政府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
 (穗府(1993)1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市区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的道路上营运载客。凡违反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希望广大公民自觉维护广州市的交通秩序,不要乘搭非法客运的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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