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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重申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01]102号文件执行)

广州市政府关于重申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
 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穗府[1993]61号 1993年6月8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的《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资办发〔1992〕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是正确体现中方资产的价值量,保护中方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方资产在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不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凡涉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资产的投入,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转让股权,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对中方资产的评估,必须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承担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的立项和评估结果,应由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确认,集体、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则由企业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级审批机关对中方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立项时,应要求中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在申报项目合同、章程时,应附上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确认通知书,否则视为申报文件资料不齐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从速从实”的原则进行。评估机构承接业务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评估,在短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应及时办理,不得影响投资项目的进度。
  五、各评估机构应切实抓好评估队伍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特别要注意培训中青年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以适应评估业务发展的需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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