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关于加快芳村区东沙经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失效]

  经济区与外部联系的道路、交通、管线与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统一报市规划局审批后实施。实施规划中出现的问题,与市规划局协调。
  七、委托管委会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改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并委托其负责区内房地产登记。
  八、凡在经济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属于市管范围的,其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和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经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济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经济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区机构设置原则上由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济区需引进各类专业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先报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劳动局优先审批。同时抄送区人事局、劳动局备案。
  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谁开办、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办法。管委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并提供服务。
  十一、经济区内的土地开发和有偿出让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专项建设外,其余所得全部作经济区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
  (一)土地使用费收入:按切块管理办法,全部用于经济区的市政基础建设;
  (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及扣除应缴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外,其余从一九九三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给经济区,用于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二、市的金融机构应积极组建经济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并应逐步增加贷款额用于经济区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产业企业,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十三、经济区内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
  十四、经济区需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由管委会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计划后,自行审批。
  十五、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芳村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经济区内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可参照我市对其它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