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时效已过)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芳村区东沙经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穗府(1993)33号 一九九三年)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芳村区东沙经济区是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域的综合经济开发区。为加快该经济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东沙经济区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该经济区的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管委会直接向市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申请计划指标,联系相关业务。
二、委托管委会审批经济区内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环保要求,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上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年度计划开工报告,应分别抄送市、区计委和外经贸委备案。
三、委托管委会审批:
(一)经济区内自用的非涉证物资进口。
(二)区内单位到境外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业务,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济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管委会掌握,委托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安排各建设项目。
五、委托经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管委会批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六、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芳村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具体实施。规划范围内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管委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