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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3)41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


  为加强本市公路两侧建设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镇道,由区、县(市)的国土、规划、公路管理部门按《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划定不准建筑区和公路管理控制区,并按规定权限进行管理。其中,从城镇中经过的公路路段,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划定城镇建设规划区,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镇政府为主,由公路、城建、国土等部门协助进行规划管理。
  二、105国道广州市天平架至从化县境内路段和广州市洛溪桥至番禺市境内路段,106国道广州市鹤边至花县、从化县境内路段,107国道(旧线)广州市黄石路口经江村至花县新华镇路段和广州市黄埔至增城县境内路段,以及324国道广州市龙眼洞至增城县境内路段的两侧,从公路水沟外缘起计算不少于二十米(其余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镇道不少于五米)为不准建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准建筑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镇道两侧不准建筑区内的现有各种建筑物,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前经批准修建的,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处理。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之后经批准修建的,一律无效,按违章建筑论处,谁批准,谁承担责任。
  广从公路由广州外语学院至从化温泉新扩建路段两侧不准建筑区内的现有各种建筑物,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广从公路扩建大会前经批准修建的,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处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后经批准修建的,一律无效,按违章建筑论处。谁批准,谁承担责任。
  未经批准的各种建筑,均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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