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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该补充规定的制定依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2]第1号)已废止)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穗府(1993)16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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