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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原因:该项改善工程已完成)

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28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二、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给予补偿,如重新敷设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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