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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已自行失效)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穗府函(1992)140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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