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客运口岸管理规定
(穗府(1992)128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客运口岸的管理,保证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铁路、港口的客运口岸。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口岸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各客运口岸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口岸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交通工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场所。各口岸管理区范围的具体划分,由市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口岸办公室审批。管理区内分隔离区、监护区。
隔离区的范围是:进出境的月台、码头、入境候检厅、出境候船厅,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免税商店,检查检验单位现场工作、办公场地,应急通道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办理进出境手续的通道和场所等。
监护区的范围:出境候检厅、入境旅客的银行兑换厅以及有关通道。
第五条 新口岸管理区的规划、建设,现有口岸管理区的改造、新增建设项目等,按《
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口〔198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地由各单位负责;
(二)公用场地及通道、月台、码头由驻口岸边防检查站负责。遇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需紧急疏散人员时,由边防检查站现场人员统一指挥;
(三)口岸关闭时由管理区的保卫部门负责;
(四)管理区旅客出入口以外地方应划定旅客疏运场地,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口岸有关单位的保卫部门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管理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衣冠不整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