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加经营权竞投必须是申请参加竞投的企业法人代表、居民本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 竞投中标者,应与市客管处签署《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合同书》由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二条 竞投中标者在签订《合同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必须付清经营权有偿使用款项,逾期未付清者,合同自行失效,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竞投中标者持《合同书》及交款证明,到工商、公安、客管、物价、计量、交通等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领取车辆牌照,核定租价等车辆投入营运的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本职范围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中标者,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妥手续外,还需归口一个客运企业经营和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中标者转让经营权,价格由双方协商。转让方须提供《合同书》,受让方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市客管处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并须按转让总额交纳1%手续费。
第十六条 竞投中标投入营运的车辆更新后,仍按原《合同书》规定的经营权有效年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原无偿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在用经营权)应分期分批过渡到有偿使用,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未实行有偿使用的在用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竞投过程所需的费用后,全部上缴市政府“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公安部门和改善公共交通设施。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在竞投过程中,凡违反竞投现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竞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