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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穗府办(1992)125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改革开放需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城市客运交通企业,加快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本市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竞投中标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三十年,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经审查具备经营客运出租汽车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竞投。
  第六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范围,是指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士)、小公共汽车(26座以下,含26座)。
  第七条 全市每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投放计划,根据客运市场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权的竞投

  第八条 经营权的竞投,采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价高者得。竞投时设主持人、书记员若干人,由广州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九条 参加经营权竞投者,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竞投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工商执照(法人执照)、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证明资料;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足够资金的证明;
  (三)经审核取得竞投资格者,按竞投数量全额缴交押金后,发给参加竞投通知书和应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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