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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三)交换机中继线配置数量不足时,中继线与实装分机数按1∶10核装。
  实装分机数与交换机容量超出比例标准的,应按市电信局的指令采取措施。
  第九条 用户交换机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为非本单位用户安装分机;不得擅自将分机线路接入其他用户交换机;不得将交换设备、中继线对外经营公用通信业务。
  第十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按国家邮电部规定的标准配备机线、话务人员,并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一)交换机容量为50至100门的,应配备技术员;
  (二)交换机容量为100至600门的,应配备助理工程师;
  (三)交换机容量为600门以上的,应配备工程师。
  第十一条 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交换机生产、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可享受本单位相应等级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机户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换班制度,维修作业计划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将设备运行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向市电信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驻穗部队、铁路专用网与公用电话网的接口质量应接受市电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用户交换机使用单位应搞好机线设备及其本单位范围内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应保证日常维修机线设备所需费用。
  用户单位交换机使用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可委托市电信局或其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 用户交换机的交换,线路设备的维护应执行通信设备大、中修年限规定,使用单位应按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工程计划和经费,并报市电信局备案。
  交换机设备的大、中修周期一般按厂家建议的时间为准,线路设备的综合大修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十七条 实行在网用户交换机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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