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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失效]

  (六)资金筹措权。允许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按一定的利率发行一定的债券,或发行一定数额的股票,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筹集、安排使用各种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或基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的同时,还可以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保障其合理的贷款。
  (七)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允许企业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各项基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支配使用税后留利及折旧费。允许企业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总量平衡,不受年度限制。
  (八)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按照经营(生产)的需要设置机构,确定编制,配备人员,任何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作为影响各种检查、考核、评比升级的条件,也不得通过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的经营(生产)。
  (九)固定资产处置权。允许开展试点的国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企业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拍卖,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备案。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归国家所有。企业依法出租或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所得收益,可留给企业用于更新改造。
  (十)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有条件的试点企业进出口贸易所需的许可证、配额,市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允许企业经银行批准后开设外汇帐户。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外汇留成,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挤占和平调。
  (十一)基建技改权。试点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市计委、商委及主管局(社)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为试点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模范执行《企业法》,真正将企业应有自主权交给企业。
  (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延长承包期限,即第二轮承包顺延至一九九五年。
  (三)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维持一九九一年的比例或上缴金额不再增加,企业有困难,应给予适当的调减。企业有权拒付法律、法规外的各种收费、摊派;对企业的检查,除国家规定要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另有通知的其他检查,以及正常的质量监督抽查外,其余的各项检查、评比,要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上级及有关综合部门召开的要求经理(厂长)参加的会议,允许企业派适当的代表参加,以减轻企业经理(厂长)的会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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