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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失效]


  为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继南方大厦股份集团公司、羊城服务发展总公司之后,再选择十六户商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好,政策水平较好,经营管理能力较强,有改革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企业管理基础较好,在资金、规模、员工素质上有一定的实力,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及应变能力。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
  (二)确保财政上缴任务完成。
  (三)确保原有资产完好与增值。
  (四)坚持企业员工的分配增长率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
  (五)在平抑物价、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试点企业的权力
  全面实施《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试点企业具有下列权力:
  (一)商品营销权。允许企业在坚持搞好主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结构,批零结合,扬长避短,开拓经营,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允许企业按有关规定的资金渠道自主奖励营销有功人员,采取有效的促销措施,开展促销业务。
  (二)商品作价权。除国家定价和国家统管指导价的商品(产品)外,其余商品(产品)一律由企业按市场调节的原则自定价格,随行就市,上下浮动。
  (三)分配自主权。企业按照职工收入的增长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的分配,实行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允许企业自定分配的形式、标准和考核办法(原有的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四)用工自主权。企业内部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劳动合同规定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企业有权辞退违纪的职工。职工原所有制身份作为档案保留。企业应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在社会保障制度未健全之前,对未有重新安排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两年内给这部分职工发基本生活费。同时,企业要为其就业提供方便和办理一切手续。允许企业根据需要确定招工时间、地点、人数(到省内外招工或招收农民合同工,招工计划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批)。要建立企业内待业、离岗、退养制度。对企业辞退、解聘的人员,实行社会待业保险制度。
  (五)干部管理权。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择优任免(聘任或解聘)。企业行政副职,由经理(厂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任免。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逐步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对通过优化组合后的富余的干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安排岗位(原来是干部的保留其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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