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失效]

  (十)关于企业留利的使用权。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各级不得以任何名义集中、抽用企业自有资金。对企业的自我资金,四年内总量平衡,年度间在不超过该基金30%范围内,企业可自行调剂使用。
  (十一)关于基建技改权。试点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市计委、市经委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为试点企业转换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对试点企业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授权”的原则。一般的改革措施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特许”的原则。凡试点企业的改革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试点企业有新突破。对试点企业的改革,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为借口进行干预。
  (二)延长承包期限。试点企业第二轮承包按现定基数和递增比例滚动延长至一九九五年。
  (三)对税大利微或技改任务较重的企业,用新增利润还贷有困难的,在保证财政税收有适当增长的情况下,可由企业申请扶持性减免,财政应尽量给予扶持。
  (四)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收费、摊派。除国务院规定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另有通知,以及正常的质量监督抽查外,其余的各项检查评比要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委办审查批准;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求厂长参加的会议,允许企业派代表参加。
  (五)改革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按适应发展的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改革现有财务会计制度,由目前的传统会计核算制度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成本核算。
  五、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点期限初定四年,逐年考核,原则上与第二轮承包相衔接。
  六、试点企业的名单(十六户)
  (1)广州造纸厂;(2)广东轻工业机械厂;(3)广州柴油机厂;(4)广州冷冻机厂;(5)广州绢麻纺织厂;(6)广州钢琴厂;(7)广州化工厂;(8)广州铝材厂;(9)广州广播设备厂;(10)广州敬修堂药厂;(11)广州光华制药厂;(12)广州味精食品厂;(13)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14)万宝电器集团公司;(15)广州摩托企业集团公司;(16)广州重型机器厂。

      广州市国营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