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失效]

  (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按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机构,确定编制,配备人员,任何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作为影响各种检查、考核、评比升级的条件,也不得通过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关于职工招聘、辞退权。企业应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允许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辞退富余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中,符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文精神的,按文件规定办理;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允许企业在两年内只发基本生活费。对这部分职工,企业要为其社会就业提供方便和办理一切手续,由社会逐步安排消化。允许企业建立厂内待业、离岗退养制度。企业有权解聘、辞退违纪和合同期满的职工。对企业辞退、解聘的人员,实行社会待业保险。允许企业根据需要确定招工时间、地点、人数,需要到外地招工或“农转非”的,招工计划必须报劳动部门批准。
  (三)关于干部管理权。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由厂长提名,征求党委书记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厂长有权决定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要逐步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对通过优化组合富余的干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安排岗位。
  (四)关于工资分配权。企业在确保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分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工资总额全部计入成本,适当放宽工资调节税的起征点。允许企业工资自定形式、自定标准、自定考核办法,原有的工资和今后职工按国家规定升级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五)关于产品定价权。除国家定价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产品以外,其余产品一律由企业按市场调节的原则自行定价。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已放开的产品价格不得层层截留企业定价自主权。
  (六)关于产品营销权。允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销售企业产品,运用各种有效办法,开展促销业务。
  (七)关于资金筹措权。允许企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集资利率,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内部集资的额度和期限。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对外发放一定额度的债券和在企业内部职工中或向社会发行股票。
  (八)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权。允许企业对多余和闲置或因调整结构不再使用的设备,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自主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
  (九)关于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试点企业出口产品所需的许可证、配额,市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应积极给予解决。对有进出口权的及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允许开设现汇帐户。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外汇留成,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